第一百二十章 信用体系 (第1/2页)
假如这件事儿是放在后世,洪涛绝对不敢这样干,孵化器?里面保证一个好蛋都没有,全是臭蛋!这是时代的问题,在宋代、包括中国古代的大部分时间,商业信用的问题一直都不是社会问题,没了信用在社会上就寸步难行,这是一种社会风气,容不得你不遵守。但不知道从何时开始,信用这个东西就从人们脑子里消失了,变得连屁都不如,物欲横流、人心不古,这种变化到底是进步还是退步?洪涛也辨不清。他只知道被破坏的这些东西,正是中国几千年文化中最精髓的部分,毁掉它很容易,几年足矣,但是想重建起来就非常非常难了,说不定一百年都弥补不回来。
宋朝就是这样一个信用社会,别看它还不是一个完全的商业社会,但商业社会里该有的信用体系,它基本都有。比如后世的期货、经纪人、信贷、银行体系、评估机构等等,一样儿都不少,甚至比后世还完善。
“检校库”这玩意就是宋朝的国家信托机构,它是干嘛用的呢,主要职责就是代为清点、管理遗孤、绝户的财产,还有无主货物、有经济纠纷的财物、官府没收的财物。在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中就有这么一段话:揆(kui)之法条,所谓检校者,该身亡男孤幼,官为检校财物,度所须,给之孤幼,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,候年及格,官尽给还。
这段话的意思就是说,按照宋朝法律,对父母双亡的孤儿,政府有责任将他们家里的财产核查清楚、登记在册、存入检校库代为保管。这笔财产不是充公了,也不是捐给不相关的机构然后不管不问,而是定期从中拿出若干,发放给孤儿的监护人当生活费,等孤儿成年之后,政府再将代管的财产交还给他们。这种方式和后世西方国家的很多信托基金同出一辙,而且还更严格,这个信用是由政府背书的。
如果说这种信托责任太初级,没关系,到了宋神宗时期,这个检校库制度又发生了根本上的变化。熙宁四年,负责管理检校库的吴安持(王安石的女婿)给朝廷写了一个奏折,对检校库制度提出了意见,他说放在检校库里这些财物随着时间的推移,会发生贬值,不如拿出去放贷,不光能保值,还能让钱生钱。这个建议最终被朝廷批准了,并重新制定了一套计算利息的办法,这就是百分百的信托投资基金了。
除了检校库这种信托基金之外,一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主要表现的地方就是商业借贷,在宋朝也有法律明文规定如何进行商业借贷。《宋会要辑稿.食货》中就有记载,在北宋乾兴元年,朝廷就立法,专门规定了赊买赊卖做了法律规定,大致意思是这样的。凡是非现金交易的大宗交易或赊买赊卖行为,必须有牙人做为担保人,还得签订三方责任合同,明确规定还款日期以及违约责任。在这个过程中,如果有任何一方有欺诈行为,将受到法律追责。
这里又牵扯到一个牙人的问题了,宋朝的牙人就是经纪人,也就是中介机构或者个人,他们就那么靠谱吗?不会出现一方串通中介坑蒙客户的情况吗?宋朝法律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,而且还有一整套中介管理办法和准入制度,从根本上降低了中介作假的可能性。
租侩,这是宋朝对所有经纪、中介、代理、公证、担保机构的统称,也就是我们所称的牙人这个行业。这个行业在宋朝非常非常发达,这也是一个社会商业活动极度频繁的副产品,他们几乎遍布每座城市里的每个经济活动中。庒宅牙人就是后世的房屋中介、牙嫂就是家政中介、出陆行老就是人力中介、通牙就是会外语的外贸代理人等等。
这些人并不是长个脑袋、嘴皮子利落、脑瓜子好使就能做牙人这个行业,宋朝专门有一部《牙保法》来规范牙人的行为。想当牙人,必须到官府申请一个身牌才能开张营业,这时候官府就会根据申请人的信用、名声、能力、财产来判定他合适不合适当牙人。得到这个身牌之后,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牙人,否则就是黑牙,官府并不承认。
身牌在接洽交易时必须随身携带,正面有持牌人的姓名、籍贯、从事行业和编号,背面还有约法三条,第一就是不得将未经印税的货物进行交易;第二不得阻碍买卖双方自由交易,也就是不能强行中介;第三不得哄抬物价、拖延客商。这三条就和后世欧美警察查案一样,还得当面朗读给客商听过之后,才能开始中介服务。所以说,有了正轨牙人的参与,虽然会付出一部分酬金,但交易的风险要小很多,多了一个担保人嘛,而且也是政府背书过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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