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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十七章 判决书

  第九十七章 判决书 (第1/2页)
  
  M市警局,曹警官坐在办公桌前,手里拿着一份判决书,神色凝重。
  
  判决书是贾如鹏的,警方对贾如鹏谋杀王丽丽,共同谋杀薛楠,李辉,以及侵犯李雯雯,张倩隐私权向检察院提起诉讼。
  
  在证据和证人证言面前,贾如鹏供认了部分犯罪事实,对于共同谋杀薛楠和李辉,他死活不承认,最后检察院依法判决上述指控成立。
  
  贾如鹏被判处死刑,两日后执行。
  
  曹警官看着死刑两个字,还是觉得有点刺眼。
  
  审讯贾如鹏时,贾如鹏对于其他犯罪事实并无异议,但是对于薛楠的死,他坚称薛楠被扔进后备箱里时还在喊救命。
  
  而李辉的死更是与他无关,他到现场时李辉已经死了,他只是烧了现场的照片,然后郑军让他烧了尸体。滑翔伞抛尸也是郑军的主意,他只是协助郑军焚尸,抛尸而已。
  
  所以对于这两个人的死,指控他共同谋杀,是冤枉他!
  
  凭直觉,曹警官信贾如鹏的话,因为也确实没有证据表明人是他杀的。
  
  人命案子里,只有投毒谋杀王丽丽是有确凿证据的。投毒也不是什么穷凶极恶的碎尸,或者惨绝人寰的虐杀。
  
  曹警官以为充其量就是死缓,看其表现,无期改有期,关个二十年三十年,也就能放出来了。
  
  没想到直接死刑,两日后执行。曹警官记得在结案处注明了本案尚存的疑点。
  
  最后的判决书,判了共同谋杀薛楠,李辉罪名成立,单纯从证据上看,这样判到也没什么异议。
  
  毕竟只要参与了谋杀,都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,但是共同犯罪也是有主谋有从犯的。
  
  判决中没有做区分,系统之外的人不知道,曹警官他们是知道,没有做区分其实就是按照贾如鹏和郑军各百分之五十来算了。
  
  两宗命案,没有确凿证据就这样五五区分责任,依据这个罪名量刑,最后判了死刑。
  
  想来想去,认定罪名和量刑的环节看起来都没问题。但是这个结果就怎么看怎么觉得不太对了。
  
  曹警官起身到了档案科,询问了一番,贾如鹏提起诉讼的卷宗还没返回警局。
  
  曹警官眉头紧锁,匆匆返回自己办公室,正碰上调查走访回来的小刘:“曹队,正找你呢”
  
  “快说说,司机调查的怎么样?”曹警官思路一转,回到郑军车祸上来。
  
  “曹队,司机叫刘长跟,40岁,单身,父母都不在了,也没有其他亲人。”小刘说着说着有点懊恼了。
  
  他跑出去大半天,却一无所获,不仅是社会关系简单的有点离谱,查遍了这个刘师傅的银行账户,收支平稳,生活节俭,无不良嗜好,每年略有结余。
  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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